货到票未到情形的账务处理
日期:2017-08-11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何可靠计量存货成本,做好库存管理便成为关键。然而,实务中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存货常常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准确反映资产、负债和成本,基于会计重要性原则,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账的处理。
一、存货暂估的基本概念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会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即本月存货已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二、暂估的账务处理
1. 暂估入库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70元(含税)。
借:原材料——A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xx供应商) 100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估金额应当按照存货的不含税价格暂估。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仍未收到发票,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加大工作量。企业一般应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xx供应商) -1000
②实际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A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70
3. 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要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录。
另外,企业在实务中有时发生款已付,货到票未到的情形。
预付货款时:
借:预付账款——xx供应商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然后,存货暂估入库和暂估红字冲回同上。
实际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A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预付账款——xx供应商 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