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发票上“开票人”、“复核人”不全,是否有效?

日期:2017-08-14

    问:供应商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开票人,没有复核人,发票有效吗?是否应该拒收?税法上有什么相关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分析上述规定,“开票人”属于发票开具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如果开票人未填写,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复核人”不属于发票开具的基本内容,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项目不全的发票,企业可以作为记账凭证报销。但是,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可以要求对方填写复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