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款项按进度结算,却在提供服务前先开了发票,增值税如何缴?
日期:2017-08-15
问:我公司是监理公司,监理服务费一次性给对方开了票,款项却是分期收回,增值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分析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已经提供了应税服务并收到了款项或者未收到款项但是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但是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即使还未提供应税服务,也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上述贵公司提供监理服务属于还未提供应税服务提前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情形,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开具发票的当期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