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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5%”征收率,税额计算却大不相同!

日期:2017-08-21

  “营改增”以后,在多次的归并和简化后,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率有两档:3%和5%。就目前来说,5%征收率主要包含按照规定选择简易征收办法的劳务派遣、安保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及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性租赁(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特殊规定外),其中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属于5%的征收率中比较特殊的。下面给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一、普通5%的征收率

  例:某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价税合计21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该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5%的征收率。该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借:应收账款 2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21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万元(210÷(1+5%)×5%)

  分析上述案例,普通的征收率,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先做价税分离,换算出不含税金额,然后用不含税金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发票开具时,“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除以(1+5%)再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含税销售额除以(1+5%)的金额填写,“税率”栏填写5%(注意:差额开票时税率栏为*号)。

  二、特殊5%的征收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国发[1994]10号 )第三条“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问题”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114号)第七条规定,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例:合作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210万元,根据国税发(1994)10号及114号文规定,该应税行为适用5%的征收率。

  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借:应收账款 2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9.5万元(210-1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5万元(210×5%)

  分析上述案例,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销售,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先用含税金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然后再用含税金额减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出不含税金额。显然与一般的征收率计算税额的方法不同。

  【总结归纳】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和政策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两种应税行为都是5%的征收率,但是不含税金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却不一样,纳税人要注意区分,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