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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决算已投入使用的房产,房产税何时开始缴纳?

日期:2017-08-29

      问:我公司自建的一栋房产,于2017年1月办理工程决算手续,但已于2016年3月实际投入使用,现地税稽查局通知我企业补缴2016年4月至12月的房产税,合理吗?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自建的房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于实际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