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款后开票,何时申报增值税?
日期:2017-08-30
问:我企业出租不动产,2017年1月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于当年6月收取全年租金并于12月一次性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租金,我企业何时申报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贵公司按照租赁合同于6月实际预收了全年租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故应于6月申报全年租金收入应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