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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税收优惠之增值税问答十二

日期:2017-08-31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调动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实行的税收优惠绝不仅仅是免征残保金,还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整理有关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十二个问答,敬请纳税人关注。

  一、哪些残疾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自主就业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税〔2016〕5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六、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七、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国税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三)当期为残疾人纳税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八、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在职职工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6〕52号和国税2016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中人数的范围:

  (一)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九、对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事后发现实际并不符合规定条件,将如何处理?

  财税〔2016〕52号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十、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都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吗?

  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一、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重点群体等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二、如何计算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九条规定:

  (一)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