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日期:2017-09-0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无论销售商品是否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均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收入条件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时点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一、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2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B公司,销售价格为100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17000,商品销售成本为8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B公司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为10%。商品已发出,款项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月1日前B公司有权退货,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月28日确认估计10%的销售退回,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
预计负债 2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预计负债账面价值是2000元,计税基础是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0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
5月1日前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0%时,款项已经支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A公司凭B公司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借:库存商品 8000
预计负债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转销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实际退货量为8%时
借:库存商品 6400
主营业务成本 1600
预计负债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
转销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时
借:库存商品 96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
预计负债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主营业务成本 1600
转销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二、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接上例: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税法上,A公司2月28日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80000元,而会计上不满足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条件。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形成特殊的暂时性差异2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0
5月1日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收账款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20%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收账款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00
库存商品 16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对于涉及损益类科目的调整,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