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日期:2017-09-04
问:我企业因经营不善,辞退一批员工并支付离职补偿金共计20万元,这笔离职补偿金可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分析上述规定,离职人员虽然已经不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但发放的离职补偿金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企业应当在实际支付的年度进行扣除,只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