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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观税负,虚开无处逃

日期:2017-09-04

   【案情描述】

  某国税稽查局通过金三系统在对某纺织公司进行涉税数据分析时发现,某羊毛深加工企业2016年收入很高,增值税税负也超过同行业较大。随后深入供水、供电公司调查,该企业购进的材料以及耗用的水电费很少,因而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很少。通过核查供电、供水企业,发现该企业的确缴纳水电费用的信息很少。检查人员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实际,怀疑企业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进一步调查分析该企业生产设备产能和耗能等信息,发现企业月销量严重大于月产量,账实不相符,账务中也没有废料的销售处理,严重违背生产企业经营规律。针对疑点问题,检查人员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大量的证据链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参与其它企业虚开发票的事实。

  【处罚结果】

  检查人员对企业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照规定对企业处以罚金10万元,并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追查下游企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要求下游企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300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也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剖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为他人或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所以,虚开发票的企业和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均属于虚开发票,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温馨提示】

  “金税三期”征管工具就是在“以票控税”的指导思想下,将全国所有的发票信息统一到“金三”系统中,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票轨迹,从而发现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税务异常。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成为金三稽查重点,企业应当加强防范意识,避免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