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的利息、延期付款违约金是否缴纳契税?

日期:2017-09-06

    问:我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分三年支付土地出让金共计3000万元并支付分期付款利息300万元,如果延期付款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我企业分期付款的利息需要缴纳契税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分析上述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分期付款利息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支付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应当缴纳契税;而延期付款违约金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在签订合同之前,并不知道是否会违约,故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也就不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