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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所得”属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日期:2017-09-07

       问:我企业有一名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常办理退休,但该职工退休后仍然在我公司任职,我企业申报该职工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分析上述规定,职工退休后被企业聘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再任职期间取得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