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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作食堂,既提供员工午餐也对外营业,租赁费取得专票进项可以抵扣吗?

日期:2017-09-08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的房屋作食堂,既提供员工午餐也对外营业,取得租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不动产专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说,购进的不动产既用于集体福利又用于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案例中,企业租赁的房屋不属于购进的不动产。即使租赁的房屋既用于集体福利又用于生产经营,也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