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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简单,“纳税”不简单!

日期:2017-09-11

  【案情描述】

  某国税、地税局在对某企业开展联合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16年12月为了宣传,将购买的产品随机赠送给消费者。购买该批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将该笔支出计入业务宣传费,未做其他涉税业务处理。检查人员就该业务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负责人称,促销产品均为随机赠送,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没确认收入,也未计算销项税额,其他税费也没有考虑。随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税法讲解,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处罚结果】

  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将宣传品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1.6万元,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万元,并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

  【案例剖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分析上述规定,该企业因业务宣传或公关需要向消费者赠送促销品,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对消费者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检查人员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