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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日期:2017-09-13

       我单位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够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根据上述规定,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利息应当在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扣除。但是,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毕竟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实际执行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