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热点关注 > 正文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七个”风险点

日期:2017-09-13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的方式。这里给会计们提个醒,简政放权固然好,但一些潜在的风险点,大家还是需要关注的。

  1、自行判断已享受,后续管理有风险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税务备案资料少,企业承担风险多

  企业备案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3、备查资料要10年,无法提供有风险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4、备查资料关注地方文件,减少风险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5、总分机构特定优惠事项需同时备案,一方未备案有风险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6、预缴享受有疑点,系统会风险提示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7、简政放权后,稽查概率大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