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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义贷款,企业支付利息,涉及哪些税?

日期:2017-09-15

    问:我单位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款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利息由企业支付,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涉及哪些税?

  答:企业: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以个人名义贷款,银行出具的是名称为个人的借款利息票据,而非企业的,故企业不能以此单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提示:若企业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按支付银行的利息约定支付股东利息,由股东代开发票,企业可凭票在税前扣除。

  股东: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企业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收入,股东应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3%的增值税,还要缴纳附加税费。

  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无偿借款的情况下个人没有取得所得,原则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若企业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收入,股东要按利息所得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股东: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提示:企业与股东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税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