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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负高,多交了税款还要被罚!

日期:2017-09-18

     【案情描述】

  2017年6月,某国税局在一次纳税评估调查时发现,某商贸零售企业2016年下半年增值税涉税指标异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于同行业。检查人员约谈企业负责人询问此事,负责人反问:我企业给国家多缴税款不好么?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认为事实并非如此。于是,上门实地稽查,检查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购进商品大多未附合规的票据,仅附自制入库单据,同时销售成本也严重不实。随即,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合理解释,负责人自知难逃其咎,坦言企业为了完成年度销售利润,节约成本,购进多批无法取得正规票据但价格低廉的商品,虽然有风险,但是增值税正常缴纳应该不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最终,检查人员向企业负责人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讲解并作出相应处罚。

  【处罚结果】

  检查人员依法调增企业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25万元,并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

  【案例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上述规定,案情中,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汇算清缴前,依旧未能取得有效凭证,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所以,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是符合规定的。

  【温馨提示】

  涉税评估指标异常,纳税人需要根据真实合法的凭证,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依法开票、合规入账”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