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三证合一”后发票加盖原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日期:2017-09-19

      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的税号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发票专用章为15位的纳税人识别号,该发票我企业可以接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国发【2015】33号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根据上述规定,“三证合一”改革全面推行前存续的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税号变更后,如果在过渡期间即2018年1月1日前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号事宜,可以继续使用旧税号,即原发票专用章有效;如果已在税务机关办理完变更税号事宜,即原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必须重新刻发票专用章,使用新的发票章。

  案例中,开具税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即已经办理了税务变更事宜,再加盖原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