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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财税五大区别

日期:2017-09-20

    营改增以来,“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界定、纳税、开票、核算问题一直都困扰着大家?下面我们就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从五个方面来解析一下他们之间的不同。

  (一)“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之概念

  劳务派遣服务: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大化,将人力资源事务中部分工作或全部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强调的是人力资源事务的委托办理,劳务派遣强调的是派遣员工的劳务服务,二者存在本质差异。

  (二)“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之增值税

  劳务派遣服务: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人力资源外包: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全额征税”也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只适用“差额征税”。

  (三)“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之发票开具

  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全额征税”的,适用6%的税率,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差额征税”的,也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只能选择“差额征税”,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在税控系统中直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差额发票。

  (四)“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之进项抵扣

  劳务派遣服务:用人单位取得派遣单位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人力资源外包:接受服务单位不论取得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差额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差额功能开具的差额增值税发票,都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

  (五)“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之账务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举例说明如下:

  【劳务派遣案例】

  某劳务派遣公司2017年7月份与两个客户签订协议,其中甲客户每月收取的全部费用为30000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25000元;乙客户每月收取的全部费用20000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为18000元。

  【解析】

  (1)对甲客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甲客户 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1.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1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等 25000

  (2)对乙客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客户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38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142.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57.14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等 18000

  【人力资源外包案例】

  某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2017年7月份与两个客户签订协议,其中甲客户每月收取的全部费用为30000元,代发的工资薪金等费用25000元;乙客户每月收取的全部费用20000元,代发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为18000元。

  【解析】

  (1)对甲客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甲客户 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1.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1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584.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415.09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薪金等 25000

  (2)对乙客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客户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38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142.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57.14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薪金等 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