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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的涉税分析

日期:2017-09-22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即使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个人无偿赠与的自建自用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的行为均可以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赠与”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将不动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者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是住房的,同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的赠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分析上述规定,无偿赠与不动产,受赠人应当缴纳契税。但是,属于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不需要缴纳契税。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所列举的应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分析上述规定,个人赠与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赠与、受赠双方原则上均应缴纳印花税。但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个人无偿赠送的住房,赠与双方同样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财税[2009]78号文件同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继承人、遗赠人之间的法定继承,双方不交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的赠与受赠人应按“其他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