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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税率错误 引来稽查补税

日期:2017-09-25

     【案情描述】

  某国税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对某酒店营改增以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前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该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温泉洗浴服务、出租会场等服务,并在大厅开设迷你吧销售食品、日用品,在温泉洗浴中心销售泳衣、泳具等。但是,检查人员在审查2016年5月至12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及收入明细账时发现,该酒店申报表只有6%税率的收入项目,没有其他税率的收入。检查人员随后进行询问,财务负责人称,原以为酒店业税率为6%,因为就一个税率也未分别核算。检查人员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规定,为企业财务负责人讲解了兼营业务的财税处理。最终,负责人主动接受了检查人员的处理意见。

  【处罚结果】

  检查人员通过对部门明细账的分类统计,要求该酒店按照17%补缴了少交的增值税10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因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偷税,故不作处罚。

  【案例剖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分析上述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发生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对适用不同税率的,关键看是否单独核算销售额。单独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案例中,该酒店在提供生活服务业的同时,还销售货物、提供不动产租赁(出租会议室)服务,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分别征税。该酒店未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出租会议室的“销售额”,也未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导致少交了增值税。所以,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