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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的装修费是否应作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

日期:2017-09-26

    问:我单位自己的办公楼,进行了重新装修,主要对墙壁重新粉刷,并更换暖气管、卫生间洁具等,共计发生装修费10万余元,该装修费需要增加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更新改造的后续支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是否缴纳房产税要分情况来看:

  (1)如果后续改造能够带来增量的经济利益流入并能可靠计量,则符合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如果后续改造不能带来增量经济利益的流入,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房产原值,也不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中,更换暖气管、卫生间洁具等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工程,原则上会带来增量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即使会计核算未计入原值,也需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