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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汇总开具不一定要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真的假的?

日期:2017-09-27

    问:史上最严发票令的公布,给很多纳税人带来困惑,比如餐厅是否一定要通过税控系统按菜品明细开具清单发票?超市销售商品品目较多时,又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第二条明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分析上述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情况开具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大类超过8条,可以开具多张发票,也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汇总开具发票清单时,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也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案例中:

  (1)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3070401000000000000(餐饮服务)开具发票,菜品明细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消费小票和发票一起作为税收凭证;

  (2)超市销售商品品目较多时,销售方可按税控开票系统中的商品大类分类汇总开具,比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含服装和水果,开具发票时按商品编码1040201000000000000(服装)和1010115010000000000(水果)分别汇总在一张发票上分多条品目开具,如果购买的商品大类超过8条,可以开具多张发票,消费者可凭消费小票和发票一起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