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热点关注 > 正文

金秋月圆,赏月吃饼,一起聊聊“月饼票、月饼税”之七大关注点

日期:2017-09-27

     【月饼票】

  关注点1:月饼票开具分类编码的选择

  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选择相应的编码。选择编码注意三点:

  ①编码选择应与发票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相匹配;

  ②商品细类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

  ③开具汇总发票的,清单所列项目也需按商品编码选择。

  销售月饼选择“商品编码”:1030201010000000000;“商品名称”为“月饼”。

  注意:“商品编码”:1030201010000000000对应的商品名称本为糕点。明细中包括糕点、西式糕点、月饼、西式蛋糕、西式素点心、西式包馅点心、烘烤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因此,纳税人填开“月饼”即可。

  关注点2:月饼票开具发票选择

  一般纳税人零售月饼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厂家销售给批发零售企业的,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注点3:月饼票开具税率选择

  月饼销售的“税率”一般纳税人选择17%,小规模纳税人选择3%

  关注点4:月饼票开普票填报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的问题

  消费者购月饼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单位购买的需要开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购买的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月饼税】

  关注点1:外购月饼发放福利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

  因此,企业外购的月饼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取得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关注点2:外购月饼发放福利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外购月饼发给职工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费支出,应当并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关注点3:外购月饼发放福利职工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购买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按发票注明的金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