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房产出租,修缮费扣除一次还是分别扣除?
日期:2017-09-29
问:我企业股东出租两套房产,月租金收入分别为A、B,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所得可以扣除的“修缮费”是合并扣除800(修缮费),还是分别扣除800(修缮费)?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分析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次减除修缮费用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但是,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案例中,股东个人出租两处房屋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合并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扣除一次修缮费后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