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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前开具13%的发票,简并后如何开红票?如何申报?

日期:2017-09-29

      问:我企业6月销售的农产品因质量不符合要求,9月被客户退回,之前开出的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是按13%税率开具还是11%?开具后该如何申报?

  答:财税【2017】37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将13%的税率全部转为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如下图:

                              

      分析上述规定并结合纳税申报表的调整通知,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原13%税率由于追征期等因素的影响,行次尚需保留。也就是说,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需要按13%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并填列相应行次,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行“13%税率”行次。但是,实务操作中,目前本行次已被税务机关进行监控,有些地方申报可能已经无法在网上直接填写。纳税人如果开具13%税率红字发票,需要至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手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