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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报销租房费如何税前扣除?

日期:2017-10-09

       问:我企业的员工租房,拿来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报销,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如果不能,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分析上述规定,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房协议,取得抬头为个人的房租发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即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所以,贵单位以上述情形为员工报销的房租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解析】

  (1)以企业名义为职工租房,企业与出租方签定租赁协议,并向出租方索取租赁费发票,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中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按照统一的标准为职工负担的租房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