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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风险未消,虚开专票终难逃法网

日期:2017-10-09

  【案情描述】

  某市自立衣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某,2015年1月13日该公司注销。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庆群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高建勋购买北京妙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鹏飞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55213.66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

  被告人高某2012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6日被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该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该市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庆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7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31日审理终结。

  【处罚结果】

  被告人高庆群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给本单位获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高庆群自愿认罪,且受票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高庆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政策依据】

  《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处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分析上述规定,让别人虚开发票进行抵扣,属于偷税行为,即刑法中的逃避税款罪,因此而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受期限限制,可无限期追征。触犯刑法的,刑责也无期限限制。

  案例中的企业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因虚开发票而少缴的税款以及应当承担的刑责都不会因企业的注销、责任人职务的撤销而消灭。一经发现,不论多久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