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都在关注,各种增值税发票填开要求有何不同?
日期:2017-10-11
问:营改增以后,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正常报销时,如何辨别发票开具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种类,具体填开要求归类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必须填列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需要填写,地址电话未强制要求填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地址电话以及开户银行及账号不需要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分析上述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填开内容中未设置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项目,故开具时无需填写,但是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要求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不需要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规定,《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分析上述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从税控系统开出的,也属于16号公告约束的范围,需要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中并未设置购买方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账号的相关栏次,故不需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