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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加油卡套现引发的税务稽查风

日期:2017-10-11

  近日,利用加油卡套现”的新型税收违法行为,引起了税务部门极大的关注,并成为稽查的重点,赶紧来看看吧!

  行为一:利用加油卡套现并非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物流企业等纳税人,为了增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达到偷逃税目的,通过感情渗透和金钱(支付套现佣金)诱惑,与加油站员工相勾结,在购买加油卡后将加油卡委托加油站的员工帮忙套现。某些加油站的员工利用工作便利,用这些原本是企业购买的加油卡替代油站的员工卡为那些使用现金加油的客户的车辆加油,再从这些客户手中收回现金后返还给原购卡企业。

  这样一来,购卡企业既能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下收回购加油卡的资金(套现),该项资金还能用于其他不合法的支出,又取得了这些加油卡已经用于加油(虚假消费)的回笼记录,并可以此从售卡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预售加油卡单位待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回笼纪录,向购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行为二:物流、运输企业以加油卡顶抵应付司机工资、费用等支出

  我们知道,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是不能提取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的;同时,如果是支付给临时雇用的运输车辆司机的个人(非个体工商户)劳务费,也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如按正规经营模式,物流、运输企业本来只应按实际耗用的燃油所支付的款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17%);向本企业员工(司机)支付工资、向临时雇用车辆的司机支付运输费(含利润)等,本应以货币资金支付;对于应由本企业支出的通行费、停车费等,应凭票据报销入账(抵扣3%或者5%的增值税)。但为了更多的取得进项税额,这些企业采取超额(超出实际耗油金额)购买加油卡,再将加油卡发给司机,抵顶应付工资、费用或劳务费的方式,将原本不能抵扣税额的支出转换为购买燃油的支付,从而非法获取抵扣凭证抵扣税额。

  作为承运货物的司机,付出了劳动,本来是要正常获取工资报酬或者利润,但由于这些企业全部是以加油卡来顶抵的,除了正常的耗油外,司机只好想办法将部分加油卡的储值套现,拿回属于自己的应得工资、利润。

  而作为物流、运输企业,油料费、工资、通行费,外雇车辆司机的运费等,反正都是需要支付出去的,在合规的情况下本来只有一部分可以取得进项抵扣,现在,在正常耗油(正常抵扣增值税)以外,将原本不能抵扣的员工工资、外雇车辆司机的费用等支出全部以购买油料的名义非法取得抵扣凭证抵扣了应缴增值税,从而在没有增加支出的情况下,取得了更多的进项抵扣。

  以上的两个涉税违法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已经引起有关税务部门的重视,成为税务部门风险应对、税务稽查时的重点,这个风险关键点自然落脚到单位的加油费用。在金山系统的帮助下,税务部门可通过加油费占费用总额的比例、加油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指标异常的风险提示发现此问题。广大的纳税人朋友千万别再自作聪明,妄想多抵进项,少交税款。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比少交税款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