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认证结果出现哪种情形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日期:2017-10-12
问: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有时会出现“无法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等情形,那么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如果出现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形之一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应当退票重开。如果出现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区别于前面所述的认证不符)以及属于失控发票的情形之一时,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待主管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分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