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罚你没商量!
日期:2017-10-16
问:我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发生了变更,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不一致。今年9月,被工商局罚款5万元,并且被列入异常名录,合理吗?依据是什么?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企业应当在执照上登记的地方办公。如果实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面临一到十万元的罚款,即不低于一万元,不高于十万元的罚款!同时,由于变更经常场所,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此,工商部门的处罚是合理的。
【温馨提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会留下永远的企业信用污点,即使企业以后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该记录也是永久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