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与“核定”,不同在哪里?
日期:2017-10-17
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与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有何区别?
答: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分析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与“双定户”征收方式主要从适用的范围进行区别: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双定户”适用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即不需要设置账簿);核定征收适用于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或设置账簿混乱、残缺不全等情形(即需要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双定户”只适用对象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论是未设置账簿还是设置账簿混乱等都适用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