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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已形成的无形资产,17年可否享受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

日期:2017-10-18

       问:我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16年进行A、B两项研发活动,A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已在2016年11月份形成无形资产,B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2月份形成无形资产。A、B两项研发活动是都可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还是只有B可以享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分析上述规定,18号公告中明确的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既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就是说,只要是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因此,贵单位A、B两项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都可以享受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的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