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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税”而核定征收被查到之后......

日期:2017-10-18

  【案情描述】

  某公司主要从事眼镜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由原“三来一补”企业转型而来,为来料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检查年度年申报应税收入1800多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0多万元。现场突击调取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检查年度账面记载的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这么高额的销售,竟然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检查人员怀疑存在进行蓄意提供假资料申请核定征收,造成虚假的纳税申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后经核实,该公司账册资料、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未发现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

  【处罚结果】

  针对上述情况及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作出了处理,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320万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542万元。

  【案例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上述规定,该公司具备建账能力,且账册健全,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应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该公司为少交税款提供虚假资料获得核定征收,采取虚假申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终究难逃税务稽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