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标准,必须转一般纳税人吗?分3种情形!
日期:2017-10-26
问: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接到税务局通知收入超过50万,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事实上单位一直没有业务,开超50万的业务是偶发性的,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吗?能否不转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处理:
(1)除(2)、(3)两种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偶然发生一笔应税行为而超过年应税销售额的,可向其税务主管机关说明情况,申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大额业务导致超过小规模标准的,是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偶发的不动产销售额不并入年应税销售额(即只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界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偶发的不动产销售额也是要并入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
因此,贵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是否要转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