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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了?

日期:2017-10-30

      问:我企业是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吗?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规定,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具有无偿性。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构成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