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税吗?
日期:2017-10-31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投资者需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人所得税,计算所得时可按照规定标准扣除费用,月3500元,年42000元。那投资者每月领取的工资还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上述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是不得扣除投资者从该企业领取的工资的,只允许扣除3500元的标准。也就是说,领取的工资超过3500万元的部分已经并入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领取的工资,不应再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否则会造成对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纳税,不并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同样也不会造成重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