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填有三大风险!
日期:2017-11-01
问:全面营改增以后,纳税人收到备注栏没有按规定注明内容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会有哪些涉税风险?
答:纳税人取得备注栏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风险,具体归纳总结如下:
一、增值税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分析上述规定,未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有关“税前扣除管理 ”的文件规定,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分析上述规定,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分析上述规定,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