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费属“工资”还是“稿酬”与支付企业性质有关?
日期:2017-11-07
问:我企业是零售行业,非报刊、杂志出版的单位,但企业为加大营销力度,自行创办网站征文并付稿费的活动,企业支付给自己单位员工及单位以外投稿人员的稿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分析上述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取得的稿费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取得的稿费所得不分来源均应计入“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