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检查类 > 正文

未开票收入占比太低会被预警为高风险!

日期:2017-11-10

【案情描述】

某商务酒店,注册资本100万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酒店股东为两名自然人,为夫妻,一年销售收入约1000万元,而金三系统显示,该企业2015年、2016应纳税所得额为负、会计利润为负。这种极不合常理的情况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认为该单位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问题。随即决定专项检查。

【稽查过程】

检查人员详细调阅两年的增值税申报表、账簿资料,发现申报表中以及凭证账簿中列支的不开票收入微乎其微,几乎占不到酒店收入的5%。作为一个酒店行业,直接面对个人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个人消费者很少主动索要发票,不开票收入应该占很大比重才对。但是,该企业的申报数据显示却正好相反,检查人员几乎肯定该企业账外经营,隐藏不开票收入的事实。

为了证实企业隐藏不开票收入的事实。检查人员分两步骤进行,一拨人抽查企业日报表等每日入住登记情况;一拨人调取企业所有银行流水、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直接财务人员等的个人账户。最终查出申报收入与按日报表估算的收入严重不符,并从两个自然股东的个人银行卡里查到,每个月都有近10万元现金存入,存入现金的地点就是酒店附近的一个自动柜员机。虽然两位股东依旧不承认。但是,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资料,两位股东无法辩解,最终承认未开票收入未入账、未纳税申报的事实。

处理结果

该酒店向自然人提供服务,对方未索要发票的未开票收入,只是部分象征性的申报“未开票收入”,其余部分定期存入股东个人账户,未记收入、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对此,税局责令该单位补缴偷逃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费近20万元,并对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税款50%的罚款。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分析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及时开具发票,但是并非一一对应,先于纳税义务发生提前开票的,要提前交税,但是,只要提供了服务、收到款项,即使推迟开票纳税义务不会跟着推后,仍然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纳税。

案情中,企业未开具发票不纳税显然不符合规定,更有甚至是恶意隐瞒的,税局对其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理、合法。

【温馨提示】

       直接面对自然人消费者的餐饮住宿等企业,其申报的增值税未开票收入占比已经成为税局稽查的重点。企业未开票收入与同行业平均占比出入很大,金三系统就会提示该企业为高风险企业!有少计收入、少申报纳税的疑点!财务人员不要以为象征性的报一点就能瞒过税局先进的评估系统,不要再想瞒过税务稽查人员逐渐完善的稽查措施。在社会大数据的发展和科技日益进步的今天“踏雪无痕”已经不可能了,依法纳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