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发票也不一定能税前扣除?
日期:2017-11-13
问:我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每年经常会发生大额会议费、办公费、劳保费等支出,是不是只要有发票就可以据实列支?有什么税收风险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此文件虽已失效,但在国家尚未明确具体规定前,仍可以借鉴。企业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费用,只要取得发票即可税前列支,从财务角度来讲是个误区。事实上隐藏着涉税风险。
财务记账依据不仅限于一张正规的发票,更需要证据链条的完整来共同佐证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关于会议费、办公费、劳保费的证据链归类如下:
会议费:会务审批单、会务合同或者协议、会务进程单、出席签到单、付款证明、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的预算情况、会务现场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其他资料;
办公费:购买办公用品的审批单、采购办公用品合同或者协议、合规的办公用品发票、办公用品清单或者明细表(列明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现金支付方式需收款方有效凭据或银行支付方式则需要银行付款证明、其他资料;
劳保费:购买工装的采购合同、公司劳动手册(内容明确规定“工作服属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一律交回公司!”等字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如上班必须穿戴工作服,否则罚款!)、制服价应符合行业一般标准(不得高于行业价或生产经营的需要)、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