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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涉税风险至少知道这六点!

日期:2017-11-15

固定资产应该每个会计人都不陌生,但它存在哪些涉税风险会计们却未必都了解!到底有哪些风险呢?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一起来看看!

风险点一:固定资产没有发票的处理

实务案例:

A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由城东建筑公司承建,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1950万元,因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城东建筑公司产生结算分歧,A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结算款,城东建筑公司也未对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已于201711日将办公楼投入使用,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纳税风险如何规避?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风险规避:

A公司应当在办公楼投入使用后:

①进行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③未取得发票需要在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所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二:固定资产“产生利息超标”的处理

实务案例:

A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建设投入金额180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关联企业B公司借款(未超过债资比),共产生建设期间的利息费用130万元,A公司按年息12%支付给B公司利息,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0%。那么,A公司在利息资本化上,纳税风险如何规避?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风险规避:

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进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将折旧金额利息部分中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确定

实务案例:

A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1950万元,因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城东建筑公司产生结算分歧,A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结算款,城东建筑公司也未对A公司开具发票。该办公楼201611日全部建成,由于工程纠纷,一直未投入使用,直到201711日才投入使用。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风险规避:

①在201611日按照估计金额转为固定资产,同时开始计提折旧。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②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风险点四: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确定

实务案例:

A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1950万元,企业财务在进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预计净残值率为5%,在使用过程中,每年也会对固定资产净残值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风险规避:

①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而税法不得调整净残值。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预计净残值与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预计净残值可能存在差异。

②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发生变动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回来,不得变动。


风险点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实务案例:

A公司是从事生物药品制造的行业,2016年购入了价值98万元的研发设备,专用于生物医药的研发,会计核算时按10年使用期限进行折旧。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研发设备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调整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呢?

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风险规避:

①如果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②如果大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包括享受加速折旧)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风险点六:固定资产“试运行收入”的处理

实务案例

A公司建造一条流水生产线,建设成本500万元,在安装调试期间,进行了试生产,产生试运行收入5万元。那么,安装调试期间的收入如何处理?

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4132号 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风险规避:

①会计处理应当将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生的试运行收入,冲减成本。

②税务处理中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应当包括冲减成本的部分。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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