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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与执行金额不一致,印花税补退竟然有五种情形?

日期:2017-11-17

       问:我企业与合作方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在业务完结进行款项结算时,发现有的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有的约定合同期限已满,但合同所载业务仍未履行完毕等等。遇到这类情况,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八条规定,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十条《印花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分析上述规定,合同签订金额与实际执行金额不一致时,应当分五种情形分析:

  情形一:变更增加合同(或凭证)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缴印花税。

  情行二:未变更合同,只是实际结算金额比合同(或凭证)所载金额大

  对已履行合同(或凭证)所载的权利义务,并已缴纳印花税的,只是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或凭证)所载金额的,一般不再补缴印花税。

  情行三:实际结算金额比合同(或凭证)所载金额小

  合同签订时已经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后,实际结算金额比合同(或凭证)所载金额小的,已纳的印花税均不予退还。

  情行四:合同中止履行的

  签订合同时已经贴花,因各种原因合同未能如约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已纳印花税均不予退还。

  情行五:合同(或凭证)期满继续

  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或凭证)期满时,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完毕后,经合作双方约定继续使用的,分三种情况:

  (1)如果签订了有偿的续约合同,续约合同应按合同金额另行贴花;

  (2)如果后续属于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无偿的,不论是否签订续约合同,都无需贴花;

  (3)如果后续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有偿的,未签合同的,只要行为属于印花税列举税目,应就其他合同性质的单据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