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都是“维修费”,增值税税率竟然有三种?
日期:2017-11-21
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专业从事大型设备维修、中央空调维修、电梯维保等业务,这些修理费都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是的,需要分三种类型分析。
第一类:大型设备维修费,属于修理修配,适用税率17%。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也就是说,如果修理的动产(原增值税中的货物),修理费按17%缴纳增值税。
第二类:中央空调维修费,属于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服务税率为1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换言之,中央空调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货物,属于构筑物的范围。
也就是说,如果维修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施(营改增后的不动产),维修费按11%缴纳增值税。
第三类:电梯维护保养,属于其他现代服务,适用税率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现代服务税率为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电梯安装运行后的维护保养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