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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就能逃避风险?妄想!

日期:2017-11-22

【案情描述】

F贸易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局在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前后比对时发现,F贸易公司原为某房产咨询公司,2015年10月变更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以及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改头换面”后,短期内竟然销售额能高达26.47亿,这是正常销售么?企业好好的为什么要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稽查过程】

国税局稽查局针对F贸易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销售额畸高的情况,展开调查,终于发现“端倪”:

1、短期销售额巨大:开业半年内销售额高达26.47亿元,但是银行对公账户往来信息显示,除了几笔税款支出,无其他交易迹象。

2、进销部分品名不一致进项发票品目全部为黄金,销项发票品目大部分为黄金,少部分为钢材、化工品和服装等。

3、实地核查出现问题:办公地址位于无锡市一处居民区中,大门紧闭并无经营人员,物业人员称近期未见该处有人员进出。

这些迹象显示,F贸易公司疑点重重,具有虚开违法重大嫌疑。国税局稽查局迅速组成检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检查组分析前期企业核查情况后,决定从企业发票流和资金流两个方向入手实施调查,查找F贸易公司虚开违法证据。

对发票流调查:从上游交易方和下游交易方同时入手,经调查,5家企业上游交易方全部具有经营时间短,交易金额巨大,注册地址虚假、人员失联等情况。下游受票企业共200多个,全部为外地公司,且多为商贸企业,这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检查人员转换思路决定从涉案企业在无锡的二级下游受票企业实施调查,检查人员选择其中的8家企业重点实施调查,经核查,8家企业承认其接受的发票均是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购买得来。

对资金流调查:该公司除备案登记的企业基本账户外,还有3个银行账户。这3个账户的信息显示,曾有大量资金频繁收支,涉及交易方多达300多个。通过对账户交易信息筛查分析,将资金流与企业发票流信息仔细比对,发现了大量资金回流现象:下游受票企业将款项汇入F贸易公司银行账户,F贸易公司再分多次将款项汇入个人账户,最终回流到下游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账户。

通过这些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F公司实际是个“空壳公司”,违法团伙通过收购F公司,将F公司“改头换面”后,通过黄金会员企业代理的方式采购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套取大量黄金进项发票,随后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即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联合侦办,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案件结果】

违法团伙通过收购“空壳公司”,“改头换面”后,以黄金会员企业代理的方式采购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套取大量黄金进项发票,随后向下游新疆、安徽、广西、天津等地的20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47份,涉及金额26.47亿元,税额4.5亿元。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因虚开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

     企业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仅不能掩盖虚开发票的风险,反而成为查处虚开发票的重要特征。如果企业交易不真实,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不可能做到“造假如真”“天衣无缝”。“金三”系统的大数据比对下终会无所遁形。不要妄想通过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逃避虚开风险,这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