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一份合同、约一项销售两项业务 ≠ 混合销售?
日期:2017-11-22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受托加工货物的业务,现与委托方签订一份合同,内容包括提供加工货物并提供创意策划等设计服务。我企业承接的这个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吗?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加工劳务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包括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其他加工劳务。其他设计服务,包括创意策划等其他设计服务。
分析上述规定,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销售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的行为。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是既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服务,则不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按照兼营业务处理,即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中,贵单位承接的这项业务虽然签订了一份合同,也确实是一项销售涉及了两项业务,但涉及的是劳务和服务,不是货物和服务,仍应按兼营处理,提供加工劳务按17%税率开具发票,创意策划设计服务按6%开具发票。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应从高适用17%的税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