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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接着用,土地使用税还交?

日期:2017-11-23

     某公司租用某处土地使用权后该使用权到期了,但还一直使用,是否还要继续交土地使用税?让我们来看看税局怎么处理的。

  【案情描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公司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持有的自用房产占用应税土地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并调取土地租用合同、纳税记录等证据材料后,得知该公司租用某处土地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建造自用房产,该土地租用期为三十年,已于稽查年度内到期,但该房产仍由该公司继续使用。该公司在土地租用期到期前每年均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到期后,误认为不需要继续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处理结果】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公司仍占用该土地,也继续使用房产,则该公司仍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该公司存在占用应税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因而,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的行为作出了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案例中,租用土地已到期,但仍然使用,仍是土地的使用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稽查局处理合理,合法。

  【温馨提示】

  不论租用还是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然继续使用的,均应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准确理解政策,以免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