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不了解政策,竟造成企业多缴税60万!
日期:2017-11-28
税务政策变化日新月异,会计一不小心就落后,造成企业的纳税风险。让我们看看这个案例,是怎么造成多交60万元税款的!
【案例描述】
苏州一家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工厂,今年8月份销售了10台设备,不含税价款8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
【缴税方式】
公司的会计人员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了增值税。
会计人员8月份申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7%=1530万元。
该会计人员的处理方式对么?
答案是不正确的。
【正确方式】
从2017年5月1日后上述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了。来看看政策!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需要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正确账务处理:
(1)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93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万元
(2)安装服务
借:银行存款 111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正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1%=1470万元。
会计竟然多缴纳了增值税60万元(1530万元-1470万元)
【温馨提示】
作为新形势下的专业会计人员,必须要跟上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运用政策,要做政策的领先者。财税通可以为您提供全方位服务,让您更快、更准的了解政策,教您如何运用政策,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哦。